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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流程-新能源汽车生产流程图片

2024-10-26 18:39:07 21人已围观

简介1.华为与江淮汽车或将进军新能源汽车行业2.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3.工信部为“新能源汽车代工”正名,或降低技术门槛华为与江淮汽车或将进军新能源汽车行业华为与江淮汽车在新能源智能领域合作愈加密切,或将进军新能源汽车行业最近这几年,全国开发新能源汽车的势头一直只增不

1.华为与江淮汽车或将进军新能源汽车行业

2.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3.工信部为“新能源汽车代工”正名,或降低技术门槛

华为与江淮汽车或将进军新能源汽车行业

华为与江淮汽车在新能源智能领域合作愈加密切,或将进军新能源汽车行业

最近这几年,全国开发新能源汽车的势头一直只增不减,比如百度和小米,苹果这种大型的电子企业都开始自主尝试开发新能源汽车产业,企图将势力版图伸向新能源汽车行业。但是华为公司目前为止从未声称过要生产汽车并且也没有打算要对其他的车企进行投资参与股份等等商业行为,但是民间仍然经常有华为自主造车的小道消息传出。

前段时间,有内部消息传出声称江淮汽车即将跟华为公司联手生产新能源汽车,对于这件传言江淮汽车的官方发布人员声称,此消息并不属实,华为公司一直是江淮汽车的技术供应商,而且江淮汽车也一直使用华为技术,不过并不排除今后跟华为进行生产合作的打算,两家公司经营关系十分稳定,有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

对于未来可能与华为的具体合作的方向,江淮汽车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近些年来,有关媒体先后报道,江淮汽车方面就与华为有所合作,当时双方在深圳签署了全面合作框架协议暨MDC平台项目合作协议,共同在汽车智能驾驶、智能网联、人工智能领域展开深度合作。

此外,今年8月,江淮汽车与华为也达成了合作协议,合作涉及HMS、自动驾驶核心传感器、MDC、智能座舱等多个方面。

虽然华为并没有直接参与制造汽车,但是所涉及的各个技术领域全面覆盖了整个汽车生产流程,对于江淮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可以说参与了百分之八十的电子技术,尽管如此,不造车的华为在汽车行业依然有诸多布局。目前华为除了与小康股份旗下的赛力斯推出相应的品牌车型外,也有车企北汽、长安以及广汽等合作。

华为与车企的合作模式有两种以上,包括以零部件供应商身份以及Huawei Inside模式等,零部件供应商身份即以Tier 1、Tier2为基础向整车企业售卖零部件和技术方案;而Huawei Inside模式即双方联合开发智能汽车,如与北汽、长安以及广汽合作并推出搭载华为全套方案的合作子品牌长安阿维塔和北汽极狐等等。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华为早已深入汽车制造业产业,掌握了造一款自动驾驶新能源车几乎所有的关键技术,包括从部件、技术、设计到品牌、营销等,造与不造车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如果华为真正生产新能源汽车,那将会是对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一大震撼件。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工信部为“新能源汽车代工”正名,或降低技术门槛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标准门槛或将降低,业界也期待以此为低迷的车市提供一针“强心剂”。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在其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作出修改,并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自2017年1月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以来,首次针对修改该规定发布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工信部将在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等十项标准进行修改,其涵盖了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标准、汽车的设计及生产标准,以及汽车的质检标准等环节,涵盖了一辆汽车从研发到出厂的所有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指出,将目前适用的规定中第五条第三款,从“企业应当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审批新能源汽车的过程中,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成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具有能够支撑生产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投入生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于企业的技术门槛。

作为上述新规的支撑,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对于“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三项内容的填报,以及《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的“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规定中三项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审批有关的要求,一定程度降低了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及管理门槛,换言之,将生产和开发能力进行分离,为闲置的产能打开了利用通道。工信部负责人在发布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称,对规定进行修改,是为了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教师刘淼向第一汽车频道记者表示,由于新能源汽车技术仍处于发展中的阶段,导致设计的成本在新能源汽车生产全流程中的成本占比较高,且成本相对传统汽车更加高昂,具有一定的技术及成本控制门槛。若本次征求意见稿顺利通过,可能会促使跨企业、跨行业的合作新模式出现

刘淼认为,规定的改动,首先促进一些造车经验较少但整体工业实力较强的传统制造业巨头,或者是一些其他行业通过与传统整车厂合作加入到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企业发展。此外,通过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产品测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法确保产品质量的问题的同时,也为曾饱受争议的汽车代工行业“正名”。

值得注意的是,工信部曾在2019年6月实施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鼓励代工,即研发设计企业可借用生产企业的剩余生产能力申请企业及产品准入,但代工一度引发业内及社会上的争议,其中最关键的要素便是如何确保生产产品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满足日趋严格的安全标准。

一位要求匿名的造车新势力企业负责人则向第一汽车频道记者表示,相比于传统整车厂,造车新势力的团队构成较为复杂,来自不同行业,因此汽车的设计研发,也成为新势力在控制成本的过程中的艰难环节,但由于社会上对于汽车代工的争议较大,因此在与某制造企业就代工达成协议后,却仍然未能正式启动。

“不过,在一些传统车企面临产能过剩,新势力企业面临资金及成本双从压力的背景下,我一直坚持认为,代工是同时解决两个问题的最佳方式,也将是未来汽车行业的大势所趋;因此,此次工信部在此前鼓励政策的基础上,对于企业管理及监管层面作出改变,可以说为代工扫清了巨大的障碍。”上述负责人认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既有企业需在新规定发布,并满足新规定后的6个月报送、24个月通过审查的相关规定。汽车行业分析师张强认为,此举则降低企业的制度管理成本,推动生产的正常运转及推进有所帮助,在目前因疫情而生产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对于生产企业是“雪中送炭”。

安信证券新能源行业首席分析师邓永康则向第一汽车频道记者表示,2019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增速不再,当前又遭遇疫情,导致新能源汽车市场出现冰冻,补贴不是长久之计,因此国家一方面推进补贴“软着陆”,同时也通过其他的政策方式来助推市场,提升市场的信心,并借此机会发展汽车行业的新模式,通过制度创新推进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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